钟 倩 刘泠泠 潘一谷 江西科技学院文传学院
乡村协商议事是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要途径,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农村的实践。各地纷纷探索出各具特色的协商治理形式,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协商治理格局。论文借助fsQCA3.0软件,对29个案例进行定性比较分析,得出实现乡村有效协商有三个必要因素:协商制度的效力、村内非正式组织的介入和政府参与。乡村有效协商呈现九条组态路径,归纳为三种类型:政府主导型、村内驱动型和多元共治型。
问题提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并强调了“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指出“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乡村协商治理是通过协商、沟通与合作等方式,实现乡村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和决策,是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和维护社会稳定,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乡村落地的重要实践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许多村庄因地制宜,探索破解出当前乡村协商治理困境的新路径,涌现了许多乡村有效协商的典型经验,如全国第二批乡村治理典型案例中关于协商议事就有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的“四权四制三把关 激发村
民自治活力”、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的“四民工作1+1”助推乡村治理、重庆市渝北区的建强‘民情茶室’助力乡村善治”等案例。在具体调研实践中,调研小组还发现了浙江温岭扁屿村通过“民主恳谈会”调动了农民参与积极性;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东阳镇的设立“有事来说”这一监督平台,完善了基层民主协商议事制度,推动了农民参与协商,化解了许多潜在的矛盾纠纷。各地纷纷探索出各具特色的协商治理形式,形成诸如“民主恳谈会”“党群议事会”“四议两公开”“村民说事” 等多层次多类型的协商治理格局。但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农民对协商治理不了解,协商参与不积极,对参与协商结果不满意仍然是许多农村的现实写照。整体看来,乡村治理中农民有效参与乡村治理不足还是常态。因此,有必要基于典型实践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解锁提升乡村协商治理效能的新路径。
研究设计与分析框架
研究设计
论文资料来自调研小组对江西、广东、浙江、福建等地26个村庄的29个协商事件进行的深度调研,保证了材料的一手性、可靠性和深度性。此次调查为了实现被调研村庄关于农民参与协商治理效果的具象化测量,本文选取了数个具有代表性乡村协商治理活动。一是访谈中村庄普遍关注的焦点案例;二是近五年调研调查乡村进行公开报道的案例。案例协商的内容,涉及乡村土地、矛盾纠纷等多项内容。这些协商治理活动的有效性,通过两个维度来衡量:一是村民认可,二是公开新闻报道。案例编码过程中采用了同组两位同学同时编码,运用SPSS软件计算编码信度,两组信度系数为0.892,大于0.8,编码可信。
论文选择定性比较分析方法(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以下简称:QCA)来探讨促进农民有效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定性比较分析法(QCA)是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拉金(Charles Ragin)于1987年提出的一种以案例为导向的理论集合研究方法。其基本思想是以集合论和布尔运算作为其方法论的基石,探究前因条件组合如何引致被解释结果出现可观测的变化或不连续(Fiss, 2011)(前因条件组合简称“组态”)。方法包括清晰集、模糊集和多值集。考虑到农民参与乡村治理有效性的影响因素较为复杂,且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有效性不能简单地用二分法来进行判定,本文主要使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fsQCA)来研究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有效路径。
分析框架
根据已有关于乡村协商治理的研究,本调查报告从“主体—制度—协商形式-政府支持-村内组织”等五个维度构建影响乡村协商治理效能的分析框架。其中协商主体聚焦是否为多元,即除农民和村委之外还有无其他主体;制度聚焦协商制度的效力,即村民是否认可村内协商制度的议程;协商形式聚焦议事协商是否为正式形式,正式形式通常以村里议事会议召开的形式,非正式的协商形式则包括乡镇官员的介入等;政府支持聚焦政府资金投入和上级干部参与两个内容;村内组织则聚焦村内组织是否介入协商,如宗族、妇联组织、广场舞团等。
图2 协商治理案例分析框架
变量设定与测量
本调查报告主要参照Ragin提出的编码方案。变量的测量与赋值结果如表1所示,变量取值转换为1或0,将质性内容转化为量化数据。赋值为1的表示变量“是或存在”;赋值为0的表示变量“否或不存在”。
表2 变量的测试与赋值
治理效果。是否有效协商关键取决于村民对协商的满意程度。村民满意和对协商决策认可,则表示协商有效,赋值为1,反之则赋值为0。
治理主体。乡村治理主体是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村内农民、村户籍外出人员、村干部等,多元主体参与农民协商治理能够为农民协商治理注入活力,有助于形成乡村治理人人参与的体制机制,由此,将农民协商治理实践中的多元主体部分作为主要变量指标。若有多元主体参与农民协商治理,则赋值为1;若无多元主体参与农民协商治理,则赋值为 0。
治理制度。协商制度的效力在乡村的表现如:村委会、村民代表会等形式。协商制度的效力影响着农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乡村协商治理中,村委会在村事务处理,村民沟通等环节都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职责。据此,将农民协商治理中协商制度的效力作为治理制度的考量维度。若该村庄有协商制度效力,则赋值为1;若该村庄协商制度无效力,则赋值为0。
治理支持。政府元素在乡村协商治理中往往能够发挥擎天柱石的作用。纠纷的产生往往是来自当事主体对自身利益的不满,当农民发生纠纷陷入僵局时,政府的资金支持往往能够起到兜底作用,使矛盾化解立竿见影。此外,上级官员在农民协商治理工作中的参与对农民协商治理工作的进程具有推动效果,据此,将政府资金投入和上级政府支持作为两个维度进行考量。若该乡村治理项目工作中有政府资金支持,则赋值为1;所该乡村治理项目工作中无政府资金支持,则赋值为0;若该乡村协商程序中有上级政府官员参与,则赋值为1;若该乡村协商程序中无上级政府官员参与,则赋值为0。
治理组织。乡村中还存在一部分非正式组织成分,如:妇女团体、红白喜事协会等,这部分主体往往对村庄人际关系、邻里性格等较为熟悉,能够参与到农民协商治理当中并在其中产生效能。据此,将村里非正式组织介入作为治理组织的一个维度进行考量。若有村里非正式组织介入农民协商治理,则赋值为1;若无村里非正式组织介入农民协商治理,则赋值为0。
治理渠道。所谓渠道,在乡村中的体现主要是农民有意见或发生矛盾能够反映的通道,即在该通道“有事能说,有事可说”,一般表现为村民议事会、村民会议等正式协商的形式。渠道的通畅性影响着农民表达的意愿,进一步影响农民协商治理的效能。据此,以协商是否在规定的协商平台作为维度进行考量。若农民协商治理活动在村级议事平台展开,则视为正式协商形式,赋值为1;若农民协商治理活动不在村级议事平台展开,则视为非正式协商的平台,赋值为0。
调查结果
1.乡村有效协商治理的必要因素
表3 有效协商单变量的必要性分析结果
根据提供的结果,以下是对各条件对农民协商治理有效性的影响进行的分析:
多元协商主体按0.24的一致性和0.857的覆盖率影响有效协商;多元协商主体在此反而具有较高的一致性(0.76)和覆盖率(0.864),对有效协商的影响较大。当主体不多元的情况下,农民协商治理有效几乎不可能;当主体多元时,农民协商治理有效可能性较大。因此,多元协商主体对农民协商治理起到关键作用。
正式协商形式的一致性和覆盖率都较高,为0.538和0.933,对有效协商有较大影响。当村内使用村民议事平台进行议事协商时,农民协商治理有效的可能性较大;当村内没有用村民议事平台进行议事协商时,农民协商治理的可能有效,但可能性较小。 非正式协商形式相反,其一致性和覆盖率都较低,对有效协商影响较小。说明,有村民议事平台比没有该平台对农民协商治理的影响更大。因此,正式协商的形式对农民协商治理起到关键作用。
多元协商主体、政府参与和政府资金投入的分析方式和结果与正式协商形式类似,它们的一致性和覆盖率较高,对有效协商有一定积极影响。但影响程度稍低于正式协商形式。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参与和政府资金投入的分析方式和结果与正式协商的形式相似,都对农民协商治理有一定积极影响,但影响程度稍低于正式协商的形式。因此,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参与和政府资金投入对农民协商治理不起关键作用。
村里非正式组织为“1”的一致性和为“1”的覆盖率对有效协商的影响最大。当农民协商治理有村里非正式组织时,治理很可能有效;当农民协商治理无村里非正式组织时,治理几乎不可能有效。 无村里非正式组织相反,其一致性和覆盖率都较低,影响有效协商较小。说明,无村里非正式组织比有对农民协商治理有效性的影响小。村里非正式组织对农民协商治理有效起到关键作用。
总的来说,实现乡村有效协商有三个必要因素:一是协商制度的效力即农民对协商议事制度的认同;二是非正式组织的介入,即农村非官方的群体,如宗族、自发的健身团、姐妹圈等;三是政府参与,即协商过程中政府官员的参与。通常案例中只要有一个因素发生,协商治理就可能有效。
2.乡村有效协商治理的组合因素分析
通过一致性和覆盖率指标来进行组态分析,判断分析不同要素组合是否也对结果变量具有良好的解释力。将真值表录入fsQCA3.0软件,可运行出复杂解(Complex Solution)、中间解 (Intermediate Solution) 和简单解 (Parsimonious Solution) 三种结果。由于中间解一般介于复杂解和简单解之间,既不会一成不变地按照变量设定而出现,又不会违背案例的事实,得到结论的启示性和普适性较好,是最具代表性的解释。通常被认为是最能说明问题的解,在实际应用中也多采用此方案。①因此,本文选取中间解进行分析。组合路径中的一致性(Consistency)都相同且为“1”,表明测量结果对案例解释度高。覆盖率(Coverage)达到0.84,说明这9个条件组合以及所选择的相关案例对农民协商治理有效且均具有较高的解释力度。②(见表4)
表4 农民协商治理有效条件组合(中间解)
注:●、■表明条件变量存在,即条件变量取值较高;○、□表明条件变量缺失,即条件变量取值较低。其中,●、○表示“核心条件”,■、□则表示“边缘条件”。
路径组合一:多元协商主体,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参与,政府资金投入,村内有非正式组织。该组合表明如果在农民协商治理中,在政府参与农民协商治理的情况下,就算农民协商治理主体单一、村委会主导性低、政府无资金投入且村内没有非正式组织参与协商治理也可能实现农民协商治理有序、有效。其中条件变量相互交织推动农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为0.160000,必要性为0.160000。
路径组合二:多元协商主体,正式协商形式,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资金投入,村内有非正式组织。该组合表明,在农民协商治理当中,协商通过正式协商形式如:村民议事平台、村民会议等,且村委会主动领导的情况下,参与协商主体单一,政府无资金投入,村内没有非正式组织参与协商也能实现农民协商治理有效。其中条件变量相互交织推动农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为0.160000,必要性为0.160000。
路径组合三:多元协商主体,正式协商形式,政府参与,政府资金投入,村内有非正式组织。该组合表明,在农民协商治理过程中,如果农民通过正式协商形式进行协商且有村里非正式组织如:红白喜事会、妇联等参与协商,则就算协商主体单一、无政府参与、政府无资金投入,也有实现农民协商治理有效的可能。其中条件变量相互交织推动农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为0.080000,必要性为0.080000。
路径组合四:多元协商主体,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参与,政府资金投入,村内有非正式组织。该组合表明,在农民协商治理过程中上级官员和村里非正式组织缺失协商过程的情况下,村内应让多元协商主体参与,并要求村委会领导力强且参与度高,政府安排资金投入。其中条件变量相互交织推动农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为0.080000,必要性为0.080000。
路径组合五:多元协商主体,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参与,政府资金投入,村内有非正式组织。该组合表明,在协商主体单一、村内无正式组织的时候,村委会应发挥其主导性和领导力,政府应派政府官员参与农民协商治理,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其中条件变量相互交织推动农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为0.200000,必要性为0.200000。
路径组合六:多元协商主体,正式协商形式,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参与,政府资金投入,村内有非正式组织。该组合表明,在村内无村民议事平台、政府没有安排资金和政府参与协商的情况下,需要尽可能让多元化的主体参与协商,村委会要做好领导工作,主持大局,发挥村里非正式组织的能动性和治理效能。其中条件变量相互交织推动农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为0.040000,必要性为0.040000。
路径组合七:多元协商主体,正式协商形式,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参与,政府资金投入,村内有非正式组织。该路径表明,在村委会形同虚设、效能低,且村内没有非正式组织参与协商的时候,要在保证多元主体参与协商的条件下,利用村民会议等正式协商形式协商。与此同时,政府应安排政府官员参与其中起到领导作用以补足村委会的缺失,同时可以安排资金进入协商,起到“润滑油”的作用。其中条件变量相互交织推动农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为0.040000,必要性为0.040000。
路径组合八:多元协商主体,正式协商形式,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参与,政府资金投入,村内有非正式组织。该路径表明,在村委会效能低、政府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应尽量让农民、社会人士等多元化主体参与协商,同时发挥村里非正式组织能动性,使其参与到协商程序中,在村内正式的协商平台进行议事协商,政府需要派遣上级官员进行介入,促使协商过程秩序化。其中条件变量相互交织推动农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为0.040000,必要性为0.040000。
路径组合九:多元协商主体,正式协商形式,协商制度的效力,政府参与,政府资金投入,村内有非正式组织。该路径表明,在村内无村民议事平台的情况下,基于参与主体多元的前提下,村委会应做好领导工作,政府可安排上级官员进行主导或辅助协商工作并提供一定资金支持,安排村里非正式组织或村民团体参与协商过程。其中条件变量相互交织推动农民协商治理的有效性为0.040000,必要性为0.040000。
通过对比上述九条路径组合,通过交叉对比,可以将九条路径综合为政府主导型、村内驱动型、开放共治型三种类型。
政府主导型(路径一、路径二、路径五)。特征是协商主体单一(村委会为主),村委会效能高,且政府有资金或政府参与协商,政府在协商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主导型路径是政府对农民协商过程积极性干预,促使村委会活力进一步激活,形成相对强势的领导机制,保障协商有序进行。补充了单一主体在实现农民协商治理中的条件缺陷。
村内驱动型(路径三、路径六、路径八)。村内驱动型农民协商治理模式特征依靠村内力量来驱动协商过程,实现良好治理效果。它包括民间自治型和村内共治型两个方面:民间自治型下的农民协商治理模式注重多元主体参与和纵向管理,突出自治精神,协商较为活跃。其特征是协商主体多元,村委会效能高,但政府无资金或相关人员参与,完全依靠村民和村内组织自治。没有政府参与时,村民对村委会和组织依赖强,更易培育“自治自豪”氛围。村内共治型下的农民协商治理模式注重依靠领导统领和管理经验推动有序。其特征是协商主体单一(村委会主导),村委会效能高,但政府无资金或人员参与,依靠非正式组织共治。它是良好自治生态的体现,领导力强的村委会不仅在协商中起领导作用,还能发挥管理经验,使协商更人性化、顺畅。既保障过程有序又维护和谐稳定。村内驱动型模式整体上注重依靠村内力量推动协商治理,实现民主参与和良好治理,不同之处在于一种模式更倚重多元主体与纵向管理,另一种模式更依赖领导统领与管理经验。无论是民间自治型还是村内共治型,村内驱动型都体现出较高自治意识和参与度,以此实现治理效果。
开放共治型(路径四、路径七、路径九)。特征是协商主体多元,村委会效能高,且政府有资金或人员参与,但政府不是唯一的主导,多方共同参与协商与治理。多元共治型对领导层面和主体层面的要求都相对较高,是一种十分优越、理想化的农民协商治理生态。在农民协商过程中既发挥了村内管理优势,又有上级管理资源保驾护航,搭配多元化主体的活性,使农民协商治理有效易如反掌。但同时,这种类型对主体和领导层面的要求都相对较高,需要主体做到“有事敢说”,也需要政府和村委会规范职责范围、抵制腐败、拒绝低效低能。以此,实现农民协商治理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扶雪琴,陈升,白秦洋.城市社区治理有效性何以实现?——基于26个典型案例的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J].社会主义研究,2022(06):139-148.
[2]梁琦.“政社共建”下的柔性治理:乡村振兴政策过程的增权赋能之道——以湖南省宁乡市D镇“美丽宜居村庄”项目进村为例[J].地方治理研究,2023(02):52-64+80.
[3]唐毓首,韦少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中村级议事协商的逻辑、困境与出路——基于主体、制度、程序三维视角的思考[J].理论导刊,2023(04):49-54.
[4]任中平.基层民主促进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路径探析[J].中州学刊,2023(04):28-36.
[5]刘亚楠,陈荣卓.双层共创与动态均衡:政村合力下村级议事协商制度现代化实现路径[J/OL].江苏社会科学:1-10
[6]赵田田,杨宁,周海娣.乡村协商民主的现实困境及对策分析[J].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39(01):38-42.
[7]黄敏,施嘉盈,许艳霞.乡约文化与协商空间:衢州市田蓬村“乡约议事”实践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23(03):34-43+157.
[8]李博强.实践场域中村民理事会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研究——基于广东省H市乡村治理示范村的调查[J].三晋基层治理,2023(01):29-33.
[9]付翠莲.新乡贤参与基层协商民主助推乡村共同富裕的时代意蕴与实践路径[J].观察与思考,2023(02):1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