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古老的传统美德。孔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这一品德和行为在现代社会依然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时代变迁导致经济至上,人们的思想、人际关系、社会风气等都产生了巨大变化——人际关系的淡漠化和物质化,正义和道德崇尚的缺失,见义勇为沦落为一个极其沉重的社会话题。10月31日上午,朔州市朔城区一起街头杀妻案再次把人性冷漠体现到极致,“见义勇为”这一话题再次引发公众共鸣。
朔州杀人案,缺一位见义勇为者
据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10月31日通报,2020年10月31日09时50分许,朔州市朔城区雁门街发生一起命案,致一名女性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全力侦查中。
据视频,该男子当街用石头和铁叉活活打死了一名女性,恶行令人发指。知情人称:死者与该男子是夫妻。男子杀妻的原因仅仅是因为他骑电动车剐蹭了其它车辆,男子企图逃离现场,妻子要留下来赔偿。两人发生争执后,男子捡起路边的石头疯狂砸向妻子头部,在妻子无力反抗后再次拿起铁叉对妻子连叉数下,最终导致妻子失血身亡。案发时路边、楼上有多人围观并用手机拍摄全程,有叹息者、惊恐者、愤怒者、但缺少一位见义勇为者。
媒体误读“彭宇案”造就“见义勇为”恐慌症
2006年11月20日,64岁的徐寿兰在等公交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去赶后一辆公交车,经过前一辆车后门时,26岁的彭宇正从该车后门下车,双方发生相撞,徐寿兰摔倒,彭宇将徐寿兰扶起,与其家人一起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彭宇的妻子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
担责任。”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彭宇称:自己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时为了做好事才扶起老人。
2017年7月4日,彭宇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做好事被诬告,希望媒体关注。该版主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多家媒体记者。媒体抓住了一审判决中判定依据:“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一审法院凭“惯性思维”理论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彭宇撞人,而不是扶助老人,判决不支持见义勇为、帮扶老人做好事。一场“帮扶老人反被告”的事件引起媒体热议,一审法院一时之间被万夫所指。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
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
基于社会及媒体均不接受这没有明确定性的和解结局,也未见权力机关出面解释“是真的撞人”还是“助人为乐”,浮出水面的只是彭宇赔钱了。公众舆论中错误形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正”一面倒的评论观点,此观点并且被广为传播。一些媒体一边倒地将彭宇的“人设”设为被冤枉的“好人”,毕竟“好人蒙冤”的剧情要比“撞人该赔”的现实更加能够撬开读者的眼睛,撩动读者互动的欲望。不曾想却陷法院成了助推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见义勇为”成了被坑的代名词。
据《瞭望新闻周刊》发文:“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接受《瞭望》新闻周刊独家专访时
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后来彭宇自己也曾认可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但是在当时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却是“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以至于后来许多年该案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于报端、广播、荧屏的“老人倒地不能扶”“见义勇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
见义勇为不能缺席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货柜车碾过。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事件发生的后几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都选择漠视离开。最后,一位拾荒的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小悦悦在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重症监护室,脑干反射消失,已接近脑死亡。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0时32分不幸离世。
拾荒阿姨救人的过程,恰好被事发地旁边一家劳保店的视频监控记录,这段视频还包括在阿姨之前路过的18个人。阿姨并不知道,她是第19个路人,前18个,或是视而不见,或是看两眼然后离开。18名冷漠的路人让全社会为之震惊,也让民众陷入反思之中。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是那些路人,口中的道德至上一旦上演到现实生活中的时候,却可能是言过于行,行却冷漠。误读见义勇为需要社会反省,每个人都需要反思。若说佛山小悦悦事件是见义勇为缺席后的恶果,朔州街头杀妻事件便是恶果遗毒的延续!
“扶与不扶”的司法解答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见,如果被扶者不能证明扶人者将其推倒,扶人者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严格意义上,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发生过一起仅因见义勇为扶人而让扶人者担责的判例,或许也正因此,每每发生类似事件,一些人只能拿出一件十年前被媒体误导的“彭宇案”来唏嘘感叹为个例人性冷漠寻找借口。
《民法典》为见义勇为行为保驾护航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新增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让民众内心笃定。华夏文明,荟萃至今,见义勇为、匡扶正义,自古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意之举。见义勇为是具有文明共识的社会义举,善行善意必须得到应有尊重和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了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况,对于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规定了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免责的法律规定,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让社会美德重新归位。
见义勇为免责,力在寻回中华民族的英雄本色。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我们所熟知的最朴素的见义勇为方式。尽管之前社会公众对于老人跌倒是否扶起、孩子落水是否施救等持有不同声音,但司法实践中,我们的案件判决最终会站在正义这一方。民法典设立的“好人条款”更是为见义勇为的英雄本色贴上了护身符,让英雄们不再伤身又伤心、流血又流泪。此后,法官基于民法典对见义勇为案例作出的判决,也必将具有社会导向性,让见义勇为作为公众内心的道德坚守,在全社会营造崇尚见义勇为精神的氛围,让我们中华民族和中华儿女永远不失见义勇为的英雄本色。
见义勇为免责,主在免除救人者的后顾之忧。救人反被讹,受伤无人管,网络大炒作,对簿公堂上……面临被人误解的风险、救人成本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对见义勇为望而却步、避而远之。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规定中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规定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匡扶正义的支持,是司法对解围救困的肯定。民法典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更有安全感,但切实消除见义勇为者的顾虑,不仅需要用法律温暖救人者的心,还需要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材料的把握,对法律规则的适用,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才能让善行善举在社会中得以弘扬。
见义勇为免责,旨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见义勇为者的身上,总有一种力量和精神,在鼓舞和感染着国人。将见义勇为免责写入民法典,则是明确了法律对于道德的选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弘扬离不开司法的力量,因此,法院在面对这样的纠纷时,案件判决要基于法律法规、基于公序良俗、基于世道人心,为肯定见义勇为精神、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价值导向。民法典有序分摊了侵权人、受益人的各方责任,对行善者责任豁免,让行善者的权利保障得以制度化、常态化。司法实践中基于此作出判决,对于鼓励社会公众见义勇为,传递社会正能量,弘扬和谐、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见义勇为不仅要有勇,还需要智,要在见义勇为时讲究方式方法,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我们当然也持肯定的态度,但不建议未成年人做出与自己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举动。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是善法之举,是良法之动。民众热切需要的守望相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将永远是中国司法应当秉持的价值取向。